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曾國竻 電話: 8462860#237 電子信箱: max861225@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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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1001487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根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034A 號函辦理。 |
二、 | 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 110 年 12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
三、 | 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