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倪竹薇 電話: 03-8224526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EvelynNi@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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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1004855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花蓮縣政府職場罷凌申訴案件處理作業規定、修正對照表 ( 376550000A_111004855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10048556_ATTACH2.pdf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並更名為「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蓮縣政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作業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