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林育宏 電話:( 03 ) 8227171-306,307 電子信箱: pn4552@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8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10046358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修正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4.pdf )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 2 月 10 日施行,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 |
二、 |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三、 | 檢送原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