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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會計 | 2023-06-13 | 點閱數: 239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 1120110351 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關於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6 月 2 日主預字第 1120101654 號函辦理。

 

主旨:關於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如 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12 點規定及本總處 110 年 12 月 14 日分行「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 起點問答集」說明略以,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 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交通費係以其奉 派或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上限,作為審 核及報支交通費之一致性基準。

二、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 票屬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 購買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 按票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上述交 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

三、檢附本總處 109 年 4 月 24 日主預字第 1090101091 號函 1 份,並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