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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會計 | 2023-09-11 | 點閱數: 405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地址: 100214 臺北市廣州街 2 號 傳  真:(02)2380-3933 聯 絡 人:林岱延 (02)2380-3860 電子郵件: aa1729@dgba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主會財字第 1121500592B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機關員工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 短程車資事宜,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總處 112 年 6 月 2 日主預字第 1120101654 號函針對各機關員 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訂定規定略以,考量 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票屬 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購買 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按票 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交通費報支 上限內覈實報支。

二、至機關員工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短 程車資,得參照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