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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人事 | 2024-07-07 | 點閱數: 110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函

 

地址: 241900 三重中山路郵局第 666 號信箱
承辦人:中區辦事處黃小姐
Email : ateaunion@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 日
發文字號: 代教產字第 113020002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 貴校於受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若無特殊理由應以學年或學期起迄日為留職停薪核准期間,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教師工作權,請查照。
說明:
一、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因前條第 1 項第 3 款(育嬰留職停薪)及第 4 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 3 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3 分之 1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3 分之 1 。」
二、 本會近日接獲會員反應,有學校並非以學期起迄日期為育嬰留職停薪核准期間,代理教師因以原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為聘期,不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之 2 第 2 項聘期起訖日期規定。
三、 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場,避免於學期中頻繁更換教師,育嬰留職停薪除子女於學期中滿 3 歲之情況外,不宜適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彈性調整留職停薪期限之規定,亦可避免教師以寒暑假開始日為留職停薪迄日,次學期開學前再次申請留職停薪規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之適用。

 

正本: 宜蘭縣政府所屬公立學校、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學校、金門縣政府所屬公立學校及幼兒園、南投縣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屏東縣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苗栗縣政府所屬公立學校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