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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蔡佩雯 - 人事 | 2023-03-22 | 點閱數: 110

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 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

三、 教師每日出勤時數 為八小時。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於寒暑 假期間,亦同。如 學校因校務需要 時,得請教師延長 出勤時數,並於事 畢次日起二年內以 補休方式辦理,補 休期間所遺之課務 應自理。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 迄時間,應經各校 校務會議通過並報 府核備,變更出勤 時間時,亦同。教 師於出勤時間內不 得擅離職守或從事 與教學業務無關之 行為,違者視情節 輕重及相關規定予 以議處。

八、 教師奉派或奉准參 加選務工作,得依 規定於事畢次日起 二年內補休完畢, 補休期間所遺 課 務應自理

九、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經學校指派於寒 暑假非屬全體教師 共通性應返校服務 與研究進修事項及 日數期間者,得於 事畢次日起二年內 補休。

   **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至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