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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貴鈴 - 教導處 | 2023-03-31 | 點閱數: 10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41819 號函辦理。二、該署前以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9481 號函(諒達)轉知旨案相關規定,惟前開函文說明三、(二):「符合病例定義者...(下稱疾管署)支應」,其文字誤植,應更正為「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 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 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 3 月 27 日零時起,所有由 BBS 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三、為維護校園師生健康安全,請隨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之公告,配合相關防治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