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120152671 號函訂定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單位)約聘僱人員之進用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約聘僱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僱用之人員。
三、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事項,設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除副縣長或 秘書長其中一人及財政、主計、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經縣長指派,並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本小組職掌包含審議約聘僱人員年度計畫(以下簡稱約聘僱計畫)、 約聘僱人員考核、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採計後之薪點起支、晉薪 等項目。
四、約聘僱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一)約聘僱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審查小組審查,經縣長核 定後,始得依程序編列預算。 (二)各單位以縣預算及縣基金等公務預算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應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總量管制之精神及行政院暨所 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維持約聘僱員額零成長, 其員額不得超過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各單位擬定約聘僱計畫時,其薪點標準之訂定應依工作責任之 輕重、繁簡難易度擬訂,除職責程度、工作項目變動者外,不 得請求變更報酬薪點,亦不得以其取得較高學歷或以聘僱多年 等理由要求調高報酬薪點,但各單位如檢討現有約聘僱人力, 欲減少約聘僱人員,增加其他約聘僱人員業務量,並提高其職 責程度,得於所減少人員節省之經費額度內,專案簽准調高報 2 酬薪點。 (四)依中央補助計畫聘僱用之人員,須俟上級補助計畫核定後,始 得進用;其他經費聘僱用之人員,俟用人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 序後,始得進用。
五、約聘僱人員應依本府核准有案之年度約聘僱計畫且列有公務預算 人事費進用之,並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 構代為甄選。 前項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 支報酬等資訊於本府徵才網站公告五日以上,並得採其他管道公 告。 前項甄選由用人單位組成三人至五人甄選小組辦理面試或以其他 方式為甄選作業。
六、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 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 以前已訂立之聘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 間內,不得進用約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 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進用之情 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聘僱用期間如發生前項所定不得進用 之情事者,亦同。
七、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 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聘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 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聘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聘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 畫之存廢。 3 約聘僱人員聘僱用期滿,或聘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 止,應即終止契約。
八、約聘僱人員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契約未規 定事項悉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聘僱用契約書內容及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報酬薪點如下,並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用 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為原則: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規定辦理。 (二)約僱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 本酬金薪點折合率如屬縣預算約聘僱人員,依花蓮縣政府各該約 聘僱人員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規定辦理,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 僱用契約中訂定之;具風險工作費等固定按月支給之費用亦應於 契約中訂定;但以補助經費僱用者,如補助機關另有規定,從其 規定。
十、 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 定期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辦理客觀公 平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前項考核成績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參據。
十一、約聘僱人員之差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 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但在聘僱期間死亡,得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酌給撫慰金。
十三、約聘僱人員應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繳勞 工退休金。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在職之約聘僱人 員並經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者,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4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