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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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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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157868B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本(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8 月 15 日起,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8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345 號函辦理。 |
二、 | 依疾管署本年 8 月 1 日宣布略以,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趨緩,為使民眾回歸日常,減少感染 COVID-19 對生活之影響,經評估國內外疫情狀況、病毒變異情形,且依目前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態、感染率,推估國內民眾群體免疫超過八成,並諮詢專家意見,自本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師、學生等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需給予支持性給假措施,請假作業細節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三、 | 為配合前述疾管署宣布事項,自本年 8 月 15 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
四、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3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4982 號函,有關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 6 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本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