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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人事 | 2023-10-10 | 點閱數: 93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以下簡稱改進原則)相關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0 月 2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121500747 號函暨行政院 112 年 7 月 25 日研商強化經濟動能對策會議結論辦理。
二、 行政院前以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A 、 B 號與同年 9 月 21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5599 號及 103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31500018 號分行旨揭改進原則及補充規定,為使各機關(構)充分瞭解該原則以推動業務,重申規定並例舉說明如下:
(一) 適用對象及範圍:中央及地方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 1/2 以上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各適用機關(構)]辦理以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
(二) 可赴外處所辦理情形:各適用機關(構)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者,如因機關內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等場地不敷使用或期程無法配合等情形,可赴外處所辦理;又其所報支之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依改進原則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為上限。
(三) 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各適用機關(構)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應業務需要等各類會議,如其參與對象主要為企業或國外人士等機關(構)員工以外人士,依其實際需要赴外處所辦理者,所需費用有超出規定標準者,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覈實報支,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四) 非屬改進原則適用範圍:各適用機關(構)辦理如模範母親表揚或業界楷模褒揚等活動,因非屬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無須適用改進原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