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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莊姿蘭 - 教導處 | 2023-12-07 | 點閱數: 80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61138 號函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教育部依據前開規定,訂有「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並建有「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
四、 查「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原就讀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高關懷學生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包括轉學),原就讀學校應於離校 1 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通報系統。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 1 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五、 綜上,如霸凌事件當事學生轉學至其他縣市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於離校 1 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並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通報系統。現就讀學校應於學生入學日起 1 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並經評估後,請原就讀學校以密件將轉銜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包括霸凌輔導計畫等)至現就讀學校,以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