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23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30007175A 號函辦理。 |
二、 | 113 年度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及原則如次: |
(一) | 以民間人士、團體等優先,公務人員、公務機關次之。 |
(二) |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
(三) | 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
(四) |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 |
(五) | 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 |
(六) | 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鼓勵各界參與。 |
(七) | 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
三、 | 各機關倘有適合表揚者(以 1 名個人或 1 組團體為限,超過員額者,不予審查),請於 113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前,填具推薦表 1 式 3 份、推薦名冊 1 份及 25 頁(單面為 1 頁)以內佐證資料,完成用印後函送教育部彙辦。電子檔請一併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 justice0923@mail.moe.gov.tw ),逾期不予受理,無推薦者毋須函復。 |
四、 | 所報推薦資料由教育部召開初選會議,選出 2 位名額代表本部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獲選者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 2 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