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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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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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10019617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 376550000A_1110019617A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10019617A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10019617A_ATTACH3.pdf ) |
主旨: | 關於勞動部於本(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 18 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本年 1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9 條、第 15 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之解釋等 3 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1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19024 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銓敘部函知,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 |
三、 | 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 1 月 18 日 3 件函文影本各 1 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