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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蔡佩雯 - 人事 | 2022-02-11 | 點閱數: 29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 03-8462860#223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trshiang@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10023172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0011921A00_prin ( 376550000A_1110023172_ATTACH1.pdf )

 

主旨: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1921 號函辦理。
二、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 COVID-19 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 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 「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花蓮縣鄉村社區大學發展協會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