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3 年 7 月 29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30200210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資訊: |
(一) | 辦理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貴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
(二) | 辦理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貴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
(三) | 倘經查貴單位有上開情形者,該署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或委辦款,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
三、 | 檢附「禁止性騷擾」海報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