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國小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其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依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三、 | 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