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理由認定及核准程序,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6002015A 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 6 條規定:「(第 1 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 7 項)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 3 項規定程序辦理。」第 11 條規定:「(第 2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3 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三、 | 有關教師有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教育部前以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周知在案。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7 項及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主管機關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
四、 | 為期審慎,建議於訂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時,宜參酌教育部作法,倘教師有本辦法第 6 條第 7 項申請留職停薪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