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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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20774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原函 ( 376550000A_1130207746_ATTACH1.pdf )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實務運作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2900 號函辦理。 |
二、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30 日,並應通知學校。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
三、 |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
四、 | 爰此被付調查教師,因請假、留職停薪等未於學校校內教學時,仍需配合專審會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採適宜之方式進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小組仍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