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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人事 | 2024-10-25 | 點閱數: 22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3 規定解釋令」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0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222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