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解釋令: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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