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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洗手保持手部清潔、遵守咳嗽禮節,生病請就醫並建議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時記得佩戴口罩,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保護自己及他人健康,鼓勵踴躍接種疫苗,以提升免疫保護力。
| 主旨: | 檢送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 1 份,並自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6 月 1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0911 號函暨教育部 114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58103 號函辦理。 |
| 二、 | 茲因教師待遇條例第 14 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核定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導師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原新臺幣(以下同) 3,000 元,修正後維持 3,000 元。 |
| (二) |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 1,800 元,修正後為 2,800 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 600 元,修正後為 900 元。 |
| 三、 | 有關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部分,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權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