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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洗手保持手部清潔、遵守咳嗽禮節,生病請就醫並建議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時記得佩戴口罩,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保護自己及他人健康,鼓勵踴躍接種疫苗,以提升免疫保護力。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34527 號函辦理。 |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 三、 | 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府前於 114 年 2 月 18 日府教體字第 1140032217 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另本府前以 114 年 11 月 5 日府教體字第 1140218771 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 |
| 五、 | 檢附臺灣高等檢察署原函及附件,請學校參考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