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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洗手保持手部清潔、遵守咳嗽禮節,生病請就醫並建議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時記得佩戴口罩,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保護自己及他人健康,鼓勵踴躍接種疫苗,以提升免疫保護力。
訓導組 張祖勵 - 訓導組 | 2026-03-11 | 點閱數: 18
一、依據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暨教育部 115 年 1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0133066 號書函辦理。
二、查前開辦法修正後,公私立學校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已得「以日為單位」彈性申請(每次以日為單位,合併以 30 日為限)。惟實務執行涉及保險津貼與退休金繳付,亟待釐清下列作業標準:
(一)公保育嬰津貼核發: 現行公保津貼多以「月」為計給單位,針對按日申請者,其津貼發放是否逕按「實際留停天數/30」比例折算?抑或設有最低天數門檻?
(二)退撫基(儲)金全額負擔計費: 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選擇繼續繳付者須全額負擔費用。於「按日申請」情形下,該月費額之折算標準、收繳期限及與在職薪資扣繳之優先順位,建請明確規範。
(三)資訊系統銜接作業: 針對當月同時存有「在職領薪」與「按日育嬰留停」之情形,建議協調相關權責機關(如公保處、退撫基金管理局、私校退撫儲金會)更新薪資作業系統,統一計算邏輯,以避免人工作業誤差。
三、綜上,為落實政府友善生養政策,並避免因法令解釋未臻明確造成基層學校人事作業困擾,建請貴部針對上述疑義惠予示復,並擬定統一之作業指引供全國學校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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