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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光華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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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雯 - 人事 | 2026-04-28 | 點閱數: 11
主旨: 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2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5500811 號函及本府 113 年 5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95396 號函(諒達)辦理。
二、 為使各校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 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三) 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
三、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四、 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2 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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