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3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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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1008467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10084671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4 條所定法律效果,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4 月 25 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4 月 25 日總處組字第 1112000509 號書函辦理;並附該函影本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