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05
:::
資訊 張祖勵 - 資訊組公告 | 2022-12-08 | 點閱數: 511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10年 8 月 31 日 校務會議(審核)

                                           中華民國 111年 9 月 28 日 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定義: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使用規範:

(一)經學校網路上網之行動載具,方可於課堂中使用。

(二)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三)師生使用學校的行動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若個人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四)私人載具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它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五) 嚴禁學生於在校期間使用電玩、社群、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六)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八)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九)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四、管理規範:

(一)學生未提出申請而攜帶私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學生若使用私人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學校學習載具管理集中於電腦教室機房,進行統一保管與管理,如各班教學需求有長期使用之情況,應由教師指定收納盤點,於學期末歸還電腦教室機房或擺放原教室合適地點,以防被竊取。

 (四)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五)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六) 附件一:花蓮縣光華國小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含借據)。

五、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